(2022)滬0116刑初173號
——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 (2022-2-25)
(2022)滬0116刑初173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自報),男,1996年9月10日生,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小學文化,原系上海盛毓運輸有限公司駕駛員,戶籍地河南省沈丘縣,暫住本市浦東新區;因本案于2021年1月16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取保候審,2022年1月21日被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決定取保候審,同年2月25日被本院決定執行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金山區看守所。
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以滬金檢刑訴〔2022〕10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22年2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陳忠海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
2021年1月16日7時16分許,被告人王某某駕駛超載的牌號為“滬DXXXXX”重型特殊結構貨車沿本區朱呂公路由東向西行駛至金石北路口闖紅燈,遇被害人包某1駕駛牌號為“上海4419647”電動自行車沿金石北路由北向南在紅燈時已駛入該路口,被告人王某某駕駛的車輛先與被害人包某1駕駛的車輛發生碰撞,后又與沿朱呂公路由西向東行駛的其他車輛發生碰撞,致被害人包某1倒地受傷、三車損壞。被害人包某1經送醫院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經公安機關認定,被告人王某某負事故主要責任,被害人包某1負事故次要責任。
案發后,被告人王某某明知他人報警并在現場等待,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王某某在庭審中均無異議,且認罪認罰,并有證人包某2、王某、楊某、陳某的證言,復旦大學上海醫學院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司法鑒定科學研究院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公安機關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事故現場圖、事故照片、行政強制措施憑證、調取證據通知書、監控視頻、視聽資料說明書、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案發經過、偵破經過、酒精測試單及調取的過磅車輛信息表、被害人戶口簿、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書、遺體火化證明、駕駛證信息、車輛信息、車輛保險單復印件、被告人戶籍信息,被告人以往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負事故主要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及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犯罪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某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
(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2月25日起至2022年12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沈 磊
張 潔 卿 書記員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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