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2刑更198號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22-4-28)
(2022)滬02刑更198號
罪犯XXX,男,1992年5月4日生,XX,上海市人,大學文化,現在上海市寶山監獄服刑。
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14日作出了(2019)滬0109刑初447號刑事判決,以被告人XXX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被告人XXX不服,提出上訴。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作出(2019)滬02刑終1258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交付執行。執行機關上海市寶山監獄于2022年3月4日提出假釋建議書,報送本院審理。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并依法提訊了罪犯XXX。本院審理過程中,上海市寶山監獄于2022年4月14日提出撤回假釋建議書。
本院認為,執行機關上海市寶山監獄為保證案件的準確性與嚴肅性,撤回對罪犯XXX假釋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減刑、假釋案件審理程序的規定》第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決定如下:
準許執行機關上海市寶山監獄撤回滬司獄寶假字(2022)1號報請對罪犯查劼力假釋建議書。
審 判 長 吳 欣
審 判 員 逄淑琴
審 判 員 陸俊琳
書 記 員 胡佳捷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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