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20刑初182號
——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法院(2022-5-7)
(2022)滬0120刑初182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陳某,男,1996年2月17日出生于四川省渠縣,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原系上海XX有限公司駕駛員,戶籍地四川省渠縣,暫住于上海市浦東新區。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21年1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1月27日被逮捕,2021年3月12日被取保候審。
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檢察院以滬奉檢刑訴(2022)13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訴,并建議適用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速裁程序審理。本院受理后發現有不宜適用速裁程序的情形,后依法轉為認罪認罰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22年5月7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戚永福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陳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經依法中止審理、恢復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20年11月25日21時49分許,被告人陳某駕駛車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的滬DXXXXX輕型箱式貨車沿本市奉賢區XX公路由北向南行使至XX公路1公里800米處時,未避讓由東向西行走的被害人劉某,致劉某當場死亡。經上海市公安局奉賢XX支隊認定,被告人陳某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劉某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
案發后,被告人陳某主動報警,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被告人陳某已賠償被害人家屬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陳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證人陳某、趙某、賈某的證言、監控視頻、XX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書、裝載質量檢測單、交通事故賠償諒解協議、轉賬記錄、收條、交通事故賠償金臨時收取憑證、諒解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單、駕駛證、機動車行駛證復印件、公安機關制作并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驗筆錄、事故現場圖、事故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110事件單登記表、案(事)件接報回執單、案發經過、受案登記表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主要責任,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陳某具有自首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亦能夠自愿認罪認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理。被告人陳某積極賠償被害人家屬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可以酌情從輕處罰。綜上,公訴機關提出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陳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宣告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被告人陳某回到社區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李曉杰
書 記 員 吳佳玥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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