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3刑初28號
——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2022-5-9)
(2022)滬03刑初28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三分院。
被告人季某,男,1988年8月22日生,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程度,無固定職業,戶籍所在地安徽省蕪湖市鳩江區,住上海市閔行區;因涉嫌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于2021年11月18日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楊亞男,上海市大公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三分院以滬檢三分刑訴(2022)2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季某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于2022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月17日立案并依法組成合議庭,通知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師為被告人季某提供辯護,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三分院指派檢察員孫秀麗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季某及其辯護人楊亞男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三分院起訴指控,2019年11月至案發,被告人季某為牟取非法利益,在XXX跨境電商平臺上注冊并運營2家店鋪,未經商標權利人授權,從XXX網站、XXX商家以及微信商家等非正規渠道低價進購假冒XXX、XXX、XXX等21個注冊商標的服裝、箱包等商品,并以明顯低于市場價格的售價向境外銷售,經審計,銷售金額達人民幣72萬余元(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
2021年11月18日,上海市公安局民警至季某住處向其詢問相關情況,其表示愿意配合公安機關調查并主動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實。
為證實上述指控事實,公訴機關當庭出示、宣讀了證明上述指控事實的相關證據,認為被告人季某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應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季某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可以減輕處罰。其自愿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建議對被告人季某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可以適用緩刑。據此,提請本院依法審判。
被告人季某對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季某的辯護人對本案事實、證據及定性均無異議,提出季某在公安民警對其詢問時即如實供述全部犯罪事實,具有自首情節,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文化程度低,法律意識淡薄,為了謀生走上犯罪道路,主觀惡性較小;其系初犯、偶犯,自愿認罪認罰,并繳納部分罰金,再犯的可能性較小,對其所居住社區無不良影響。綜上,同意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請求法庭對季某減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經本院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公訴機關起訴指控的事實相同。
上述事實,有XXX公司、XXX公司、XXX公司以及XXX公司、XXX公司等權利人提供的未授權聲明書、營業執照、商標注冊證、公證書,被告人季某的拼多多訂單截圖、與賣家的微信和QQ聊天截圖、部分商品發貨前的稱重照片,上海市公安局出具的鑒定聘請書、協助查詢財產通知書、鑒定意見通知書、到案經過、戶籍資料,上海XX事務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審計報告,證人錢某、李某、何某的證言,同案關系人陳某、宋某的供述等證據予以證實,被告人季某亦供認不諱,足以認定。
在本院審理過程中,被告人季某向本院繳納了3.6萬元。
本院認為,被告人季某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仍予以銷售,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的指控,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季某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季某自愿認罪認罰,庭前預繳部分罰金,依法可以從寬處理。鑒于本案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等,本院決定對被告人季某減輕處罰并適用緩刑。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被告人及辯護人亦表示同意,本院予以采納。據此,為嚴肅國家法制,維護市場經濟秩序,保護知識產權不受侵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季某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一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已繳納罰金人民幣三萬六千元,其余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一次向本院繳納。)
二、違法所得予以追繳,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予以沒收。
季某回到社區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曹芬芳
審 判 員 鮑韻雯
人民陪審員 顧月琴
書 記 員 王懿敏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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