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09刑初205號
——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2022-5-17)
(2022)滬0109刑初205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張某,男,2001年11月16日出生于安徽省霍邱縣,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程度,系本市虹口龍之夢左庭右院火鍋店服務員,戶籍所在地安徽省霍邱縣。2020年7月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2021年1月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同年11月30日刑滿釋放。因涉嫌犯盜竊罪于2022年1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9日被逮捕在,現被羈押于上海市虹口區看守所。
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檢察院以滬虹檢刑訴(2022)7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犯盜竊罪,于2022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朋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某到庭參加訴訟。本院審理期間,本案于2022年3月25日中止審理,并于同年5月12日恢復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檢察院指控:
被告人張某于2022年1月19日10時許,至本市虹口區XX路XX弄XX號甲2樓一出租屋內,趁無人之機,竊得被害人汪某放于櫥柜抽屜背包內的現金人民幣4,900元后逃逸。
2022年1月21日11時許,被告人張某在本市普陀區XX路XX廣場湯連得浴場被公安人員抓獲。到案后,其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張某在審理過程中無異議,并有被害人汪某的陳述筆錄,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扣押筆錄》《扣押清單》《案發經過》《抓獲經過》及拍攝的照片,調取的監控視頻及截圖、安徽省霍邱縣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安徽省巢湖監獄出具的《釋放證明書》,被告人張某的供述及辨認筆錄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入戶竊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張某犯盜竊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張某刑罰執行完畢后,在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依法應從重處罰。被告人張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且能認罪認罰,依法可從輕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本院予以采納。為維護社會秩序,保護公私財產所有權不受侵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張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1月21日起至2022年10月20日止。罰金應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向本院繳納。)
二、追繳贓款連同繳獲的贓款一并發還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凌 琳
書 記 員 闞 穎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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