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滬0118刑初1151號
——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法院 (2022-6-20)
(2021)滬0118刑初1151號
被告人陸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本院于2022年5月19日作出(2021)滬0118刑初1151號刑事判決。現發現原判決中表述有誤。特此裁定如下:
判決書中原表述“(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9月24日起至2022年6月23日止。罰金應于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一次性向本院繳納。)”更正為“(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9月24日起至2022年6月22日止。罰金應于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一次性向本院繳納。)”。
審 判 長 朱秀玲
人民陪審員 倪君英
人民陪審員 金全英
書 記 員 劉艷敏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