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6刑初363號
——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2022-5-19)
(2022)滬0116刑初363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朱某某,曾用名,男,1982年4月4日生,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大專文化,系上海有限公司合伙人,戶籍地上海市金山區,住上海市金山區;2017年4月因賭博行為被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處行政拘留五日;2022年1月20日因本案被傳喚,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金山區看守所。
被告人呂某某,男,1993年2月5日生,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無業,戶籍地安徽省阜陽市潁上縣;2022年1月20日因本案被傳喚,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金山區看守所。
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以滬金檢刑訴(2022)27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朱某某、呂某某犯開設賭場罪,于2022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策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朱某某、呂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
2021年9月至同年10月期間,肖某(另案處理)在本區XX鎮XX公路XX弄XX號XX樓XX室開設“二八杠”賭場,被告人朱某某為其招攬賭客,非法獲利約人民幣7,000元;2021年10月至同年11月期間,被告人朱某某、呂某某及喬某(另案處理)在本區XX鎮XX公路XX弄XX號XX樓XX室、XX咖啡、XX辦公室等處開設“二八杠”賭場,抽頭漁利人民幣1萬余元,其中被告人朱某某非法獲利人民幣4,300余元,被告人呂某某非法獲利人民幣4,000余元。
2022年1月20日,被告人朱某某、呂某某分別被傳喚到案,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主要事實。本案審理期間,被告人朱某某、呂某某家屬分別代為向本院退繳違法所得人民幣1.13萬元、4,000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朱某某、呂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認罪認罰,且有證人李某1、陳某、朱某、梁某、李某2、楊某等人的證言及辨認筆錄,同案關系人喬某的供述及辨認筆錄,證人鄭某的證言及辨認筆錄、簽字確認的照片,被告人朱某某、呂某某的供述及辨認筆錄、簽字確認的照片,公安機關提供的偵破經過、行政處罰決定書,繳款材料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朱某某、呂某某以營利為目的,伙同他人開設賭場,其行為均已構成開設賭場罪。被告人朱某某、呂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朱某某、呂某某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朱某某、呂某某有退贓表現,可以酌情從輕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朱某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
(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1月20日起至2022年9月19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
二、被告人呂某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
(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1月20日起至2022年7月19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
三、退繳的違法所得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舒平鋒
書 記 員 徐舒怡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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