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0刑初276號
——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 (2022-5-20)
(2022)滬0110刑初276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吳某,男,1998年11月12日出生于河南省郟縣,XX,戶籍在河南省郟縣,住上海市嘉定區。因涉嫌犯詐騙罪于2022年5月2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楊浦分局取保候審,同月17日經本院決定被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楊浦區看守所。
辯護人劉源,上海市鳳凰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檢察院以滬楊檢刑訴(2022)18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吳某犯詐騙罪,于2022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經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指定本院審判,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康強、羅賓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吳某及上海市楊浦區XX中心指派的辯護人劉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22年4月8日、9日,被告人吳某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且其居住的本市嘉定區XX路XX小區已被封控管理的情況下,通過“抖音”APP發布可以配送生活物資的短視頻,吸引被害人添加微信好友后,進一步謊稱自己有能力代購并配送蔬菜等生活物資,騙得劉某、季某等十余名被害人通過微信、支付寶轉賬共計人民幣6000余元(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嗣后,被告人吳某將被害人微信拉黑或不予回復。
同年5月2日,上海市公安局楊浦分局對本案立案偵查,并于同日抓獲被告人吳某、查扣涉案手機一部。
同年4月21日,被告人吳某向被害人季某退賠254元。案發后,被告人吳某又陸續向劉某九名被害人退賠3629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吳某及辯護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均無異議,且有被害人劉某的“電話記錄”,證人李某、邱某的“電話記錄”,微信通話視頻,上海市公安局楊浦分局《調取證據通知書》《接受證據材料清單》《提取筆錄》《扣押筆錄》《扣押清單》,手機聊天記錄、轉賬記錄及收付款記錄截圖等,微信及支付寶交易明細,“抖音”視頻,公安機關出具的工作情況記錄,被告人吳某的供述等證據證實,上述證據均經庭審質證屬實,足以確認。
公訴機關根據上述事實、證據指控被告人吳某的行為已構成詐騙罪,鑒于被告人吳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對其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罰金二千元。
被告人吳某對指控罪名、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在律師見證下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本院審理期間,被告人吳某退出剩余全部違法所得。
本院認為,被告人吳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公民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對被告人吳某依法應予處罰。被告人吳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退出全部違法所得,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吳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對于被告人吳某在疫情期間實施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影響等,均在量刑中一并予以考慮。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為嚴肅國法,保護公民財產所有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吳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5月17日起至2022年11月16日止。罰金自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二、退出的違法所得發還被害人,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長 王朝暉
審 判 員 韓 磊
審 判 員 李曉東
書 記 員 王賀玲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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