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3刑初227號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2022-5-20)
(2022)滬0113刑初227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韓某,男,1989年12月5日出生于上海市,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中專文化,無業,戶籍在上海市靜安區,住上海市寶山區。因本案于2021年11月18日被羈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寶山區看守所。
辯護人朱俊澎,北京市大地(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以滬寶檢刑訴(2022)23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韓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于2022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錢青峰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韓某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21年7月至9月間,被告人韓某為牟利,提供本人及女朋友趙某名下的多張銀行卡給他人用于走賬,并收取相應傭金。經查,被告人韓某銀行賬戶共計走賬人民幣600余萬元(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趙某銀行賬戶共計走賬490余萬元,上述合計1,000余萬元;其中被告人韓某名下中國建設銀行賬戶接收電信網絡詐騙被害人郭某轉賬2萬元;趙某名下中國建設銀行賬戶接收電信網絡詐騙被害人楊某轉賬1.49萬元。
2021年11月18日,被告人韓某被抓獲到案,其到案后如實供述上述犯罪事實。
審理中,被告人韓某退出違法所得3,600元并預繳罰金。
上述事實,被告人韓某在開庭審理中亦無異議,且有上海市公安局寶山分局羅涇派出所協助查詢財產通知書、工作情況及涉案銀行賬戶交易流水,證人趙某的證言,浙江省海寧市公安局硤石派出所、東平縣公安局東平派出所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及電信網絡詐騙被害人詢問筆錄,上海市公安局寶山分局搜查證、搜查筆錄、扣押決定書、扣押筆錄、扣押清單、抓獲經過、人口基本信息,被告人韓某的手機賬單截圖,被告人韓某的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韓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提供支付結算幫助,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應依法予以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韓某具有坦白情節且自愿認罪認罰,可依法從輕、從寬處罰。被告人韓某退出違法所得并預繳罰金,可酌情從輕處罰。辯護人的相關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韓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1月18日起至2023年5月17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二、被告人韓翔的違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繳。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長 謝 斌
審 判 員 楊 婷
審 判 員 張 金
書 記 員 范楠楠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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