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6刑初366號
——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2022-5-20)
(2022)滬0116刑初366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羅某,男,2001年1月26日生,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高中文化,無業,住福建省上杭縣舊縣;2021年2月因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廣東省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羈押8個月24日);因本案于2022年1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金山區看守所。
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以滬金檢刑訴(2022)28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羅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22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姜國靜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羅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
2021年12月6日,被告人羅某明知他人要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轉移犯罪所得錢款,仍提供本人的興業銀行銀行卡及支付寶賬號幫助轉移資金,并介紹廖某(另案處理)以同樣的方式提供幫助,共計幫助他人轉移犯罪所得人民幣10余萬元。
2022年1月18日,被告人羅某至公安機關主動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羅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認罪認罰,并有同案犯廖某的供述,被害人顧某、丁某等人的陳述,公安機關出具的立案決定書、扣押決定書、扣押筆錄、扣押清單、偵破經過及調取的相關聊天記錄、轉賬記錄、銀行交易流水、刑事判決書、戶籍資料等證據所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羅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伙同他人協助轉移,其行為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且系情節嚴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及罪名成立。被告人羅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應當撤銷緩刑,實行數罪并罰。被告人羅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當減輕處罰。被告人羅某犯罪后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羅某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九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羅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撤銷前判宣告緩刑一年六個月的判決,連同前判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
(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22年1月18日起至2023年2月21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
二、在案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機一部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朱 敏
書 記 員 黃肇強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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