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3刑初272號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 (2022-5-24)
(2022)滬0113刑初272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孫某,男,1987年2月9日出生于江蘇省鹽城市射陽縣,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無業,戶籍地江蘇省鹽城市射陽縣,暫住地上海市寶山區。曾因犯詐騙罪于2019年被江蘇省漣水縣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因本案于2022年1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8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寶山區看守所。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以滬寶檢刑訴(2022)27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孫某犯盜竊罪,于2022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周亞平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孫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21年12月28日11時許,被告人孫某經預謀,至本市寶山區XX路XX弄XX號XX室被害人施某的住處,利用鑰匙開門的方式進入室內,竊得被害人施某放在房間箱子內的玉佩1個、黃金吊墜2個、黃金戒指1枚及貔貅手串2個,后銷贓獲利人民幣2,660元被其歸還賭債及生活開銷。
2022年1月4日16時許,被告人孫某在住處被民警抓獲,到案后如實供述上述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孫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被害人施某的陳述、上海市公安局寶山分局出具的《調取證據通知書》《調取證據清單》、監控視頻及制作的視頻截圖、上海市公安局寶山分局出具的《扣押決定書》《扣押筆錄》《扣押清單》《現場勘驗筆錄》《提取痕跡、物證登記表》《受案登記表》《情況說明》、繪制的現場平面示意圖及拍攝的現場照片、上海市公安局寶山分局物證鑒定所出具的《手印鑒定書》、被告人孫某的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孫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入戶竊取他人財物,且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應依法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孫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從寬處罰。據此,為維護社會管理秩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孫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1月4日起至2022年8月3日止。罰金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二、責令被告人孫某退賠被害人施某的經濟損失。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楊 婷
書 記 員 陸海燕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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