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3刑初318號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 (2022-5-24)
(2022)滬0113刑初318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唐某,曾用名唐,男,1975年9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高中文化,無業,戶籍所在地本市寶山區。2017年3月因為賭博提供條件被上海市公安局寶山分局處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22年1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寶山區看守所。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以滬寶檢刑訴(2022)30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唐某犯開設賭場罪,于2022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周亞平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21年12月下旬起,被告人唐某以營利為目的,在其租賃的本市寶山區XX路XX弄XX號XX樓XX房間內,招攬賭客以“斗牛”形式聚眾賭博,并從中抽頭漁利。2022年1月11日11時許,民警在上址抓獲被告人唐某及參賭人員常某、嚴某、張某2、陳某1、段某、蔡某、陳某2、張某1、吳某等人(均已被行政處罰),現場查獲賭資及違法所得共計人民幣15,780元及用于賭博的撲克牌二副。被告人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實,被告人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上海市公安局寶山分局《搜查筆錄》《扣押筆錄》《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證人張某1、張某2、陳某1、常某、蔡某、吳某、段某、陳某2、嚴某的證言及辨認筆錄;上海市公安局寶山分局《工作情況》《戶籍資料》《行政處罰決定書》;被告人唐某的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唐某以營利為目的開設賭場,招攬賭客聚眾賭博,其行為已構成開設賭場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從寬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唐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1月11日起至2022年8月10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二、扣押在案的賭資、賭具等依法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楊 婷
書 記 員 陸海燕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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