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3刑初254號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 (2022-5-25)
(2022)滬0113刑初254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嚴某,女,1994年11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無業,戶籍在陜西省商洛市丹鳳縣。因本案于2021年11月19日被羈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寶山區看守所。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以滬寶檢刑訴(2022)19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嚴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于2022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將本案指定本院管轄。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徐晨誠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嚴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21年8月至11月,被告人嚴某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情況下,通過本人名下具有支付、結算功能的銀行卡4張(尾號8629的工商銀行卡、尾號5512交通銀行卡、尾號5377的農業銀行卡、尾號5582的中國銀行卡),為其同學穆欣(另案處理)接收、轉移資金共計人民幣365萬余元(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期間,同年9月4日15時30分、17時46分,被告人嚴某尾號8629的工商銀行借記卡賬戶接收被害人朱某因網絡刷單詐騙被騙使用尾號4587中國銀行卡轉賬款共計15,000元,并分流轉出;當日3時23分,被告人嚴某尾號8629的工商銀行借記卡賬戶接收被害人熊某因網絡刷單詐騙被騙使用尾號8467中國建設銀行卡轉賬款10,000元,并分流轉出。
同年11月19日,被告人嚴某被公安人員抓獲,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在審理過程中,被告人嚴某家屬代為退繳違法所得3,239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嚴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上海市公安局寶山分局出具的《工作記錄》、《戶籍資料》、《前科劣跡資料》、《扣押決定書》、《扣押筆錄》《扣押清單》、相關照片及調取被告人嚴某手機中的部分微信聊天、轉賬記錄截圖等書證;上海XX事務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審計報告》及上海市公安局寶山分局《協助查詢財產通知書》、被告人嚴某中國工商銀行卡、中國農業銀行卡、中國交通銀行卡、中國銀行卡開戶及交易明細、國家反詐大數據平臺查詢情況;被害人朱某、熊某的報案陳述、轉賬記錄及相關公安機關的《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被害人裴某、張向陽、周某、沙某、韓某、郭某、孫某、申時琴的報案陳述、《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相關銀行轉賬流水及反詐平臺涉案銀行卡止付情況等;被告人嚴某的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嚴某結伙他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幫助,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嚴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從寬處罰,且積極退出違法所得,依法酌情從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嚴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1月19日起至2022年6月18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二、被告人嚴某的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楊 婷
書 記 員 陸海燕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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