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6刑初344號
——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2022-5-30)
(2022)滬0116刑初344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謝某某,男,1982年5月11日生,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中專文化,保安,住上海市楊浦區;因本案于2021年12月15日被傳喚,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金山區看守所。
辯護人張越,上海市群成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以滬金檢刑訴(2022)26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謝某某犯開設賭場罪,于2022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經報請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指定,本案由本院管轄。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許琳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謝某某及辯護人張越到庭參加訴訟。因疫情影響,本院中止審理一次。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
2020年11月至2021年12月,被告人謝某某以營利為目的,利用“哈靈麻將”APP內親友圈功能,制定賭博規則,組織賭客以打麻將形式進行賭博,并向賭局中大贏家收取臺費,共計收取臺費人民幣6.6萬余元。
2021年12月15日,被告人謝某某被公安機關傳喚到案,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在本案審理過程中,被告人謝某某退贓人民幣1萬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謝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證人李某、徐某、陸某的證言及簽字確認的照片,公安機關出具的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扣押筆錄、封存筆錄、偵破經過及調取的微信交易記錄、人口信息,被告人謝某某到案后的數次供述及簽字確認的照片等證據所證實,足以認定。
被告人謝某某的辯護人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及罪名無異議,同時認為被告人謝某某是初犯,系坦白,獲利少,積極退贓,主觀惡性小,希望對其從輕處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謝某某以營利為目的開設賭場,其行為已構成開設賭場罪。被告人謝某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謝某某有退贓表現,可酌情從輕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謝某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
(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2月15日起至2022年8月14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
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及被告人謝某某的違法所得予以追繳并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朱紀紅
書 記 員 黃肇強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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