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6刑初222號
——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 (2022-6-8)
(2022)滬0116刑初222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謝某某,男,1987年9月12日生,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無業,戶籍所在地上海市金山區,住上海市金山區;2012年11月因犯職務侵占罪、信用卡詐騙罪被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2016年6月因犯妨害公務罪被本院判處拘役三個月;2020年12月因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被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處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處行政罰款一千五百元;因本案于2021年12月15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金山區看守所。
辯護人冉玉瑩,上海錦維律師事務所律師,上海市金山區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以滬金檢刑訴(2022)14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謝某某犯詐騙罪,于2022年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趙文華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謝某某及辯護人冉玉瑩到庭參加訴訟。因疫情影響,本院中止審理一次。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
2019年9月至同年10月,被告人謝某某向被害人高某虛構合作運營醫院中餐項目,并偽造相關合同、印章,后以交納押金為由騙取被害人高某人民幣9萬元,案發前經被害人高某催討,被告人謝某某退還人民幣3千元。
2021年12月15日,被告人謝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案發后,被告人謝某某的家屬代為向被害人退賠了人民幣3萬元,并取得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謝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被害人高某的陳述、辨認筆錄及其提供的微信界面截圖、銀行轉賬記錄、收據、諒解書,證人張某、劉某、王某、江某的證言,公安機關出具的偵破經過及調取的上海市XX中心“徐姓”醫生名單、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銀行轉賬明細、刑事判決書、行政處罰決定書等,被告人謝某某的歷次供述、辨認筆錄等證據所證實,足以認定。
辯護人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及罪名無異議,同時認為被告人謝某某系坦白,認罪認罰,主觀惡性較小,法律意識淡薄,積極退賠并獲得諒解,家庭困難,希望對其從輕處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謝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騙取他人錢款,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被告人謝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謝某某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并取得諒解,可以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謝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2月15日起至2025年4月14日止;罰金自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
二、責令被告人謝某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退賠被害人高某經濟損失人民幣57,0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朱紀紅
審 判 員 朱 敏
人民陪審員 孫麗齡
書 記 員 黃肇強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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