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3刑初257號
——上海市寶山區(qū)人民法院 (2022-6-13)
(2022)滬0113刑初257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寶山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華某,男,1981年11月1日出生于上海市,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上海市靜安區(qū),現(xiàn)住上海市靜安區(qū)。曾于2010年7月因犯信用卡詐騙罪被原上海市閘北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因本案于2021年12月7日被羈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22年1月13日被逮捕。現(xiàn)羈押于上海市寶山區(qū)看守所。
辯護人孫晨荻,上海邦景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陳曉鳳,上海邦景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海市寶山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滬寶檢刑訴(2022)25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華某犯賭博罪,于2022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因疫情原因中止審理,現(xiàn)中止原因消失,恢復審理,并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寶山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汪陸平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華某及其辯護人孫晨荻、陳曉鳳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上海市寶山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21年2月起,被告人華某為賺取彩金,利用其在“艾尚體育”“亞美體育”“完美體育”等賭博平臺上注冊的賭球賬號,以微信、支付寶收注的方式,接受陳某、傅某、童某、朱某(均已行政處罰)等賭客在其處參賭并結算賭資,共計收受上述人員賭資人民幣285萬余元。
2021年12月7日,被告人華某被民警以涉嫌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抓獲,到案后主動如實供述其尚未被掌握的為他人在賭球平臺押注賭博的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華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證人楊某、朱某、童某、傅某、陳某的證言;上海市公安局寶山分局調取的賭球平臺相關截圖、微信聊天記錄截圖、微信、支付寶交易流水信息;上海市公安局寶山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工作情況》《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扣押筆錄》及相關照片;《刑事判決書》《行政處罰決定書》;被告人華某的戶籍信息及其在案供述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華某為牟利,聚眾賭博,其行為已構成賭博罪,應依法予以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華某具有自首情節(jié),且自愿認罪認罰,可依法從輕、從寬處罰。辯護人的相關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華某犯賭博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2月7日起至2022年8月6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孫曉紅
書 記 員 牛玲玲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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