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7刑初677號
——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 (2022-8-31)
(2022)滬0117刑初677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張某某,女,1994年8月6日出生于云南省鎮雄縣,XX,高中文化,農民,戶籍所在地云南省鎮雄縣,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因本案于2022年1月21日被取保候審。
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檢察院以滬松檢刑訴〔2022〕66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22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員陸源、被告人張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22年1月21日3時50分許,被告人張某某酒后駕駛牌號為浙FXXXXX小型汽車行駛至本區XX路XX公路北約50米處,被民警查獲,經對其進行呼氣式酒精測試,發現有醉駕嫌疑。經鑒定,被告人張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濃度為1.67mg/ml,已達到醉酒狀態。
被告人張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張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出具的案發經過、查獲經過、現場酒精呼氣測試結果單、行政強制措施憑證及證人張某、樂某的證言,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出具的當事人血樣提取登記表及XX學院XX中心出具的法醫毒物化學司法鑒定意見書,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調取的車輛信息及駕駛證信息,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調取的人口信息查詢記錄,被告人張某某的多次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張某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可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張某某認罪認罰,可從寬處理。公訴機關與被告人張某某達成的認罪認罰具結書上的量刑建議恰當,本院予以采納。綜上,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張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罰金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余厚海
書 記 員 蔣曉琦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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