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7刑初668號
——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 (2022-8-25)
(2022)滬0117刑初668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鄒某某,男,1989年7月4日出生于湖南省茶陵縣,XX,高中文化,公司職員,戶籍所在地湖南省茶陵縣,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因本案于2021年8月31日到案,同年10月13日被取保候審。
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檢察院以滬松檢刑訴〔2022〕65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鄒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22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員許蔓莉及被告人鄒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21年8月31日14時許,被告人鄒某某駕駛牌號為滬AXXXXX1的小型轎車行駛至本區XX路出人民南路東約200米人行橫道線處,與被害人張某1發生碰撞,事故導致張某1受傷送醫,后經搶救無效于2021年9月1日死亡。經認定,被告人鄒某某承擔本起事故全部責任。經鑒定,被害人張某1死因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多發傷。
案發后,被告人鄒某某自動報警并在現場等候,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對被害人近親屬進行了賠償且取得被害人近親屬的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鄒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證人張某2的證言,行車記錄儀視頻,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書、復旦大學上海醫學院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事故照片,上海楓林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行駛證、駕駛人及車輛查詢信息、保險單,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諒解書,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記表、抓獲經過,人口信息查詢記錄,被告人鄒某某的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鄒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鄒某某具有自首情節,可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鄒某某認罪認罰,可從寬處理。被告人鄒某某當庭自愿認罪,且已對被害人近親屬進行了賠償,并得到了被害人近親屬的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并對其宣告緩刑。綜上,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及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鄒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余厚海
書 記 員 蔣冬梅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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