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7101刑初149號
——上海鐵路運輸法院(2022-8-19)
(2022)滬7101刑初149號
公訴機關上海鐵路運輸檢察院。
被告人王某,女,1970年5月19日出生于安徽省來安縣,XX,文盲,個體工商戶,戶籍所在地安徽省來安縣;因本案于2022年1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3日被抓獲),同年2月18日被逮捕,同年3月31日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宋明,上海申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田某,男,1970年6月7日出生于安徽省來安縣,XX,初中文化程度,個體工商戶,戶籍所在地安徽省來安縣;因本案于2022年1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3日被抓獲),同年2月18日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向欣,上海申同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海鐵路運輸檢察院以滬鐵檢刑訴(2022)16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田某犯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2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次日受理立案并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鐵路運輸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朱晨一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田某及辯護人宋明、向欣到庭參加了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某、田某在本市徐匯區(qū)XX路XX號XX臨“舟山海鮮直銷點”經(jīng)營小黃魚的過程中,為提升小黃魚外觀鮮度、促進銷量,明知“黃粉”禁止在食品中添加、可能對人體有害,仍使用“黃粉”溶液對小黃魚進行浸泡染色。2022年1月13日,徐匯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在上述店鋪查獲小黃魚17.205千克、“黃粉”0.23千克、“黃粉”溶液1桶。經(jīng)檢測,上述小黃魚、“黃粉”及“黃粉”溶液中均檢出堿性橙Ⅱ成分。
2022年1月13日,被告人王某、田某在上述店鋪被抓獲,到案后如實交代了主要犯罪事實。
公訴機關提交了《工作情況》《現(xiàn)場筆錄》《財物清單》《調(diào)取證據(jù)通知書》《調(diào)取證據(jù)清單》《檢驗檢測報告》《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及被告人王某、田某的供述等證據(jù)證實上述事實。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王某、田某在生產(chǎn)、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且系共同犯罪,應當以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田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王某、田某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分別判處被告人王某、田某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被告人王某、田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王某、田某的辯護人分別提出的辯護意見是,王某、田某因法律意識淡薄而走上犯罪道路,到案后能如實供述并自愿認罪認罰且與上海鐵路運輸檢察院達成調(diào)解協(xié)議且已實際履行,悔罪表現(xiàn)較好,故分別請求對二被告人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另查明,2022年8月11日,上海鐵路運輸檢察院以本案被告人王某侵害眾多不特定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為由,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經(jīng)本院主持調(diào)解,雙方已自愿達成調(diào)解協(xié)議。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田某構成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王某、田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處罰;在訴訟過程中,又與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人上海鐵路運輸檢察院達成調(diào)解協(xié)議,且已實際履行,悔罪態(tài)度較好,故可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辯護人關于對二被告人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的辯護意見,本院酌情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向本院繳納)。
二、被告人田某犯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向本院繳納)。
三、違法所得予以追繳;涉案的有毒、有害食品及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予以沒收。
王某、田某回到社區(qū)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guī),服從監(jiān)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陸 琳
書 記 員 尹恒陽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wǎng)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yè)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nèi)容涉及個人或企業(yè)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wǎng)址發(fā)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nèi)和您聯(lián)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