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3刑初634號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 (2022-8-19)
(2022)滬0113刑初634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趙某,男,1987年11月14日出生于上海市,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高中文化,上海潤七貿易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戶籍所在地上海市寶山區。因本案于2022年2月19日被羈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被取保候審。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以滬寶檢刑訴(2022)64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趙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22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汪陸平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趙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趙某于2022年2月19日3時27分許,酒后駕駛牌號為滬FXXXXX小轎車,至上海市寶山區XX路XX路東側約50米處,撞擊該處路邊消防栓,造成物損價值人民幣共計10,022.23元,肇事后,被告人趙某在接其電話至現場的周某(另案處理)安排下至寶山區XX路XX號內躲避。當日10時許,在上述地點被上海市公安局寶山分局警員抓獲。上海市公安局寶山XX支隊認定被告人應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經復旦大學上海醫學院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被告人趙某血樣中乙醇含量為0.84毫克/毫升,屬醉酒駕駛機動車。
上述事實,被告人趙某在庭審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證人周某所作的證言、上海XX集團)有限公司出具的繳費單、復旦大學上海醫學院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鑒定書、公安機關出具的血樣提取登記表、車輛登記信息及駕駛人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工作記錄等證據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在公共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應予處罰。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趙某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趙某具有坦白情節,自愿接受處罰,可依法從輕處罰。為維護交通運輸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趙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周 皓
書 記 員 錢丹鳳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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