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7刑初525號
——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 (2022-8-18)
(2022)滬0117刑初525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某1,男,1997年8月6日出生,XX,初中文化,無業,戶籍所在地陜西省洛南縣。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因本案于2021年12月20日被抓獲,次日被刑事拘留,2022年1月25日被逮捕,同年4月4日被取保候審,同年7月21日由本院決定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同年8月1日由本院決定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松江區看守所。
辯護人戴英,上海豐兆律師事務所律師,上海市松江區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朱某某,男,2001年1月25日出生,XX,小學文化,務工人員,戶籍所在地貴州省威寧彝族回族苗族自治縣。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因本案于2021年12月20日被抓獲,次日被刑事拘留,2022年1月25日被逮捕,同年4月4日被取保候審,同年7月21日由本院決定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同年8月1日由本院決定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松江區看守所。
辯護人楊永偉、王娜玉,上海市誠至信律師事務所律師,上海市松江區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檢察院以滬松檢刑訴〔2022〕52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1、朱某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22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2022年7月14日轉為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賈麗娟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1及其辯護人戴英,被告人朱某某及其辯護人王娜玉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21年11月中下旬,被告人王某1、朱某某經他人介紹參與跑分轉賬,在本區XX鎮新辦銀行賬戶,后至福建省福州市將其二人名下的多張銀行卡提供給他人轉移違法錢款,期間其二人提供刷臉認證,幫助轉移錢款。經查證,王某1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賬戶XXXXXXXXXXXX3611涉及被害人許某、史某、常某、黃某、賴某、汪某、劉某1、王某2、范某、于某、周某被詐騙錢款共計人民幣315,388元,朱某某建設銀行賬戶XXXXXXXXXXXXXXX9315涉及被害人李某、劉某2、王某3、趙某、崔某、邵某被詐騙錢款共計人民幣129,890元。王某1獲利人民幣4,000元,朱某某獲利人民幣800元。
2021年12月20日,被告人王某1、朱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到案,其二人到案后均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罪行。
上述事實,被告人王某1、朱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均無異議,且有被害人許某、史某、常某、黃某、賴某、汪某、劉某1、王某2、范某、于某、周某、李某、劉某2、王某3、趙某、崔某、邵某的陳述及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協助查詢財產通知書,浦發銀行賬戶流水、建設銀行賬戶流水,扣押決定書、扣押筆錄、扣押清單、扣押物品照片,公安機關出具的常住人口信息、抓獲經過、工作情況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1、朱某某伙同他人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掩飾、隱瞞,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王某1、朱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均依法減輕處罰。被告人王某1、朱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1、朱某某自愿認罪認罰,均可從寬處罰。辯護人所提對被告人從輕處罰的相關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綜上,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1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8月1日起至2024年8月10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本院繳納。)
二、被告人朱某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8月1日起至2023年8月10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本院繳納。)
三、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機二部,予以沒收。
四、被告人王某1、朱某某未退出的違法所得,繼續予以追繳。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房素平
審 判 員 劉 磊
人民陪審員 趙紅麗
書 記 員 樊卓然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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