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6刑初628號
——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 (2022-8-17)
(2022)滬0116刑初628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朱某某,男,1968年6月21日生,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無業,戶籍所在地本區,住本區;因本案于2021年11月27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取保候審。
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以滬金檢刑訴(2022)53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過失致人死亡罪,于2022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潔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朱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
2021年11月27日8時17分許,被告人朱某某駕駛牌號為滬EXXXXX的福龍馬牌卡車在本區XX路XX號廠區內部道路倒車過程中,因對車后情況疏于觀察,將位于車后的被害人王某撞倒,致使被害人王某受傷,經送醫搶救無效死亡。
案發后,被告人朱某某將被害人送至醫院并在醫院報警等候,到案后其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2022年1月12日,被告人朱某某與被害人王某家屬達成賠償協議并獲得諒解。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朱某某的行為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且具有自首情節,建議判處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可以適用緩刑。
被告人朱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過失致人死亡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朱某某犯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緩刑一年二個月。
(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朱某某回到社區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朱 敏
書 記 員 包雪怡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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