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3刑初625號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2022-8-18)
(2022)滬0113刑初625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趙某,男,1993年6月24日出生于湖南省常德市,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上海科正模具有限公司職工,戶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區。因本案于2021年10月27日被羈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取保候審。
公訴機關以滬寶檢刑訴(2022)63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趙某犯危險駕駛罪。本院依法適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趙某于2021年10月27日21時許,酒后至上海市寶山區XX鎮XX鎮北廣場停車場內,駕駛牌號為湘JXXXXX小轎車駛離停車場時,因操作不當,車輛碰撞停車場出口處升降桿。肇事后,被告人趙某等候在現場接受公安機關處理。經鑒定,被告人趙某血樣中乙醇含量為1.92毫克/毫升,屬醉酒駕駛機動車。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趙某具有自首及認罪認罰的從輕、從寬處罰情節,建議判處被告人趙某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可宣告緩刑。
被告人趙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趙某犯危險駕駛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據此,為保護公共交通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趙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趙某回到社區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張國濱
書 記 員 管勝杰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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