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09刑初28號
——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 (2022-3-11)
(2022)滬0109刑初28號
被告人郭某1,女,1975年8月13日出生于四川省南充市,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小學文化程度,無固定職業,戶籍所在地四川省達州市通川區。因涉嫌犯保險詐騙罪于2021年1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審。
被告人郭某2,女,1972年9月13日出生于四川省儀隴縣,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文盲,無固定職業,戶籍所在地四川省儀隴縣。因涉嫌犯保險詐騙罪于2021年2月24日被取保候審。
被告人王某,男,1968年12月12日出生于上海市,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小學文化程度,無固定職業,戶籍所在地本市崇明區。2020年11月因犯保險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因涉嫌犯保險詐騙罪于2021年4月24日被取保候審。
被告人胡某,女,1987年4月21日出生于重慶市榮昌區,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程度,無固定職業,戶籍所在地重慶市榮昌區,暫住江蘇省蘇州市工業園區。2020年11月因犯保險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因涉嫌犯保險詐騙罪于2021年4月24日被取保候審。
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檢察院于2022年1月4日以滬虹檢刑訴〔2021〕98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郭某1、郭某2、王某、胡某犯保險詐騙罪,向本院提起公訴。
本院在審理過程中,因本市疫情管控,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審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一款第(四)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審理。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審 判 長 楊鳳英
人民陪審員 周 健
人民陪審員 沈文彥
王丹 書記員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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