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7刑初648號
——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2022-8-17)
(2022)滬0117刑初648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楊某某,男,1983年5月27日出生,戶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永善縣,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2007年10月因盜竊被處收容勞動教養一年三個月;2011年11月因犯盜竊罪被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判處拘役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因本案于2022年6月28日被抓獲,同年7月1日被取保候審。
公訴機關以滬松檢刑訴〔2022〕63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楊某某犯盜竊罪。本院依法適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公訴機關指控,2022年6月26日2時45分許,被告人楊某某在本區XX鎮XX路XX號門口,盜竊被害人高某停在上址的一輛杰寶大王牌電瓶車。經鑒定,該電瓶車價值人民幣1,736元。
2022年6月28日,被告人楊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上述犯罪事實。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楊某某具有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從輕處罰情節,建議判處被告人楊某某拘役5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
被告人楊某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楊某某犯盜竊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楊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本院繳納。)
二、扣押在案的電瓶車一輛,發還被害人高某(已發還)。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余 樂
書 記 員 蔣曉琦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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