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7刑初322號
——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2022-3-31)
(2022)滬0117刑初322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魏某某,男,1992年8月18日出生,XX,小學文化,農民,戶籍所在地內蒙古自治區。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因本案于2021年11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第三看守所。
辯護人彭小亮,上海云廊律師事務所律師(由上海市松江區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檢察院于2022年3月10日以滬松檢刑訴〔2022〕30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魏某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向本院提起公訴。
本院在審理過程中,由于疫情防控等不能抗拒的原因,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審理。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六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審理。
審 判 長 王文燕
審 判 員 周 軼
人民陪審員 周 潔
書 記 員 賴凌媛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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