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5刑初1102號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2022-8-17)
(2022)滬0115刑初1102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汪某,男,1991年7月18日出生于貴州省仁懷市,XX,初中文化,自由職業,戶籍地貴州省仁懷市三合鎮亭子壩村坪上組382號(住上海市浦東新區。因本案于2022年1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3日被取保候審。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檢察院以滬浦檢刑訴〔2022〕89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汪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22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沈偉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汪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22年1月5日22時28分許,被告人汪某飲酒后駕駛牌號為浙CXXXXX的小型普通客車沿上海市浦東新區大川公路由南向北行駛至滬南公路北約100米處時,見民警在前方設卡檢查,為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繼續行駛至滬南公路北約300米處碰撞路邊樹木,后被民警當場抓獲。事故造成樹木損失人民幣1,310元,汪某自身車輛物損人民幣12,5208元。經鑒定,案發時汪某血液中乙醇含量0.90mg/ml,屬于醉酒。經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交警支隊認定,汪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
被告人汪某到案后,至審查起訴階段始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案發后,汪某賠償相應樹木損失。
上述事實,被告人汪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受案登記表、查獲經過、呼氣式酒精測試單、當事人血樣提取登記表、司法鑒定委托書、司法鑒定意見書、證人潘某、張某的證言、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執法記錄儀監控視頻、視頻監控制作情況說明、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物損評估意見書、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戶籍資料、行駛證、駕駛證、車輛登記信息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汪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汪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行為,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從輕從寬處罰。案發后,汪某賠償了相應樹木的損失,酌情從輕處罰。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與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根據本案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汪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此款于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被告人汪某回到社區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參加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于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李俊英
書 記 員 楊敏菊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