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06刑初398號
——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 (2022-8-17)
(2022)滬0106刑初398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姚某,男,1977年10月17日出生,XX,初中文化,無業,戶籍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區,住上海市靜安區。2018年12月21日因賭博行為被上海市公安局靜安分局處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21年12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22年1月26日被逮捕,同年7月29日被取保候審。現取保候審。
被告人趙某,女,1971年11月13日出生,XX,小學文化,無業,戶籍地安徽省池州市青陽縣,住上海市靜安區。2021年3月26日因為賭博提供條件的違法行為被上海市公安局靜安分局處行政拘留三日。因本案于2021年12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22年1月26日被逮捕,同年7月29日被取保候審。現取保候審。
被告人曾某,女,1964年12月21日出生,XX,小學文化,無業,戶籍地安徽省池州市青陽縣。2017年4月18日因賭博行為被上海市公安局長寧分局處行政拘留四日。因本案于2021年12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22年1月26日被逮捕,同年7月29日被取保候審。現取保候審。
被告人王某,女,1978年2月19日出生,XX,中專文化,無業,戶籍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縣,住上海市閔行區。因本案于2022年1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被逮捕,同年7月29日被取保候審。現取保候審。
辯護人洪靜,上海輝旺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檢察院以滬靜檢刑訴〔2022〕36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姚某、趙某、曾某、王某犯開設賭場罪,于2022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趙曉平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姚某、趙某、曾某、王某及辯護人洪靜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21年12月初,被告人姚某、趙某、曾某三人合謀開設網絡百家樂賭場非法牟利。趙某和曾某找到位于本市靜安區XX路XX弄XX號XX室作為賭博場所,后由曾某出面跟房東簽署租房合同,由被告人王某支付房租人民幣11,000元(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姚某通過王某從上家處獲得網絡百家樂賭博賬號,并出資購買電腦主機等賭具,負責操盤、配鈔、對接上家等賭場經營活動。趙某介紹賭客并參與賭場日常經營,曾某負責打掃衛生等打雜事務,王某則通過微信與姚某、趙某清點賭場賬目。四人約定,該賭場從上家處獲得返利后,由姚某、王某和趙某、曾某倆倆平分。自2021年12月中旬至案發,有賭客黃某、周某、謝某、竇某、徐某等多人至上址網絡百家樂賭場參與賭博。
2021年12月30日,公安機關至上址賭場現場查獲賭資32,100元及多名賭客,并當場抓獲被告人姚某、趙某、曾某。被告人王某于2022年1月26日在家中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上述四名被告人在到案之初供述不誠,后在審查起訴階段能如實供述。
公訴機關建議判處被告人姚某、趙某、曾某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建議判處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被告人姚某、趙某、曾某、王某對量刑建議無異議且簽字具結。
以上事實,被告人姚某、趙某、曾某、王某在庭審中無異議,且有證人黃某、周某、謝某、竇某、徐某、程某、成某的證言,辨認筆錄,微信聊天記錄、轉賬記錄、網絡百家樂、房租收款的截圖,房屋租賃合同照片,調查材料,司法鑒定意見書,搜查證,搜查筆錄,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扣押筆錄,行政處罰決定書,受案登記表,抓獲經過,被告人姚某、趙某、曾某、王某的供述及戶籍資料等證據證實,應予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姚某、趙某、曾某、王某共同開設網絡百家樂賭場,其行為均已構成開設賭場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姚某、趙某、曾某、王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認罪認罰,可依法從輕處罰。公訴機關提出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據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姚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繳付本院。)
二、被告人趙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繳付本院。)
三、被告人曾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繳付本院。)
四、被告人王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繳付本院。)
五、查獲的犯罪工具、贓款等,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公緒龍
書 記 員 徐佳一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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