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20刑初366號
——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法院 (2022-8-16)
(2022)滬0120刑初366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1995年10月28日出生于遼寧省新民市,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大專文化,無業,戶籍地遼寧省沈陽市新民市。因涉嫌詐騙犯罪,于2021年10月21日被拘留,同年11月2日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李艷榮,上海申賢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檢察院以滬奉檢刑訴〔2022〕32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詐騙罪,于2022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認罪認罰簡易程序,組成合議庭,于2022年8月16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王婷鼎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及上海市奉賢區XX中心指派的上海申賢律師事務所律師李艷榮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21年5月至8月間,被告人王某在實際沒有耳機售賣的情況下,在微信上以售賣耳機為由,騙取被害人許某人民幣34600元、被害人王某人民幣33500元,后將騙得的錢款用于償還信用卡債務。
案發后,被告人王某已在家屬的幫助下賠償被害人全部經濟損失并獲得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王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被害人許某、王某的陳述,微信聊天記錄,銀行轉賬記錄,收條及諒解書,公安機關出具的案發經過、辨認筆錄、工作情況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錢財,數額巨大,其行為顯已觸犯刑律,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亦能自愿認罪認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理。被告人王某在家屬幫助下賠償了被害人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可以酌情從輕處罰。綜上,本院采納控辯雙方提出對被告人王某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的意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繳納。)
被告人王某回到社區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華社光
審 判 員 裴孫英
人民陪審員 曹 琳
書 記 員 瞿丹婷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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