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20刑初105號
——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法院 (2022-3-17)
(2022)滬0120刑初105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胡某,男,1980年5月6日出生于安徽省含山縣,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系無業人員,戶籍地安徽省馬鞍山市含山縣。曾因犯盜竊罪,于2001年11月被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以下幣種相同)1000元;犯盜竊罪、搶劫罪,于2003年11月被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8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并處罰金15000元;犯盜竊罪,于2017年9月被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2個月,并處罰金10000元、于2018年12月被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并處罰金1000元、于2019年4月被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法院判處拘役6個月,并處罰金1000元、于2019年11月被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因涉嫌盜竊犯罪,于2021年11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奉賢區看守所。
辯護人陸葉,上海理帥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檢察院于2022年2月9日以滬奉檢刑訴(2022)5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胡某犯盜竊罪,向本院提起公訴。
現本院在審理過程中,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致使案件無法繼續審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六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審理。
審 判 長 裴孫英
審 判 員 朱 秦
人民陪審員 黃翠紅
書 記 員 瞿丹婷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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