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8刑初529號
——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法院 (2022-8-16)
(2022)滬0118刑初529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陸某1,男,1997年9月29日出生,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程度,系無業人員,戶籍所在地遼寧省朝陽市凌源市,在滬無固定住所。2021年9月26日因涉嫌敲詐勒索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取保候審。
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檢察院以滬青檢刑訴[2022]49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陸某1犯敲詐勒索罪,于2022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金志軍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陸某1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間,被告人陸某1利用快遞公司對寄遞違禁品遭舉報后,擔心被行政主管部門處罰的心理,在“淘寶”、“拼多多”APP上頻繁購買酒精、打火機等禁止通過快遞運輸的物品,后通過注冊國家郵管局投訴網站賬戶對寄遞該物品的快遞公司進行投訴舉報,迫使被舉報的快遞公司主動聯系其撤銷投訴的方式向被害快遞公司勒索所謂“理賠款”。至案發,被告人陸某1以此方式,多次對位于上海市青浦區的兩家被害單位進行敲詐并利用自己及陸某2、張某、劉某1的支付寶收受贓款,其中從上海XX有限公司敲詐得款人民幣3,880元,從XX股份有限公司敲詐得款7,678元,其非法獲利總計人民幣11,558元。
被告人陸某1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案發后,被告人退出違法所得人民幣11,558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陸某1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被告人陸某1的供述及辨認筆錄,國家郵政局申訴網站投訴記錄截圖,淘寶、拼多多軟件賬號及購物記錄截圖,調取證據通知書、涉案支付寶賬戶注冊信息及轉賬交易明細,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照片、上;坭b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證人王某、梅某、周某、唐某、韓某、劉某2的證言,立案決定書、受案登記表,接受證據清單、被害單位提供的報案統計表等電子數據信息,案發經過、抓獲經過,扣押決定書、扣押財物、文件清單,戶籍資料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陸某1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依法應予懲處。被告人陸某1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陸某1認罪認罰,依法予以從寬處理,其主動退出違法所得,酌情予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陸某1犯敲詐勒索罪的罪名以及認定被告人陸某1系如實供述的公訴意見正確,且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確認。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護公私財產不受侵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陸某1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二、扣押在案的贓款人民幣11,558元發還各被害單位;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機二部予以沒收。
誡勉語:陸某1回到社區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朱秀玲
書 記 員 樊麗萍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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