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7刑初588號
——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 (2022-8-16)
(2022)滬0117刑初588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8年1月5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平市,XX,小學文化,務工人員,戶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平市建陽區水吉鎮市,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因本案于2021年5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顧葉青、周憶,上海市長江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檢察院以滬松檢刑訴〔2022〕57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騙取貸款罪,于2022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員馬晶晶,被告人周某某及其辯護人周憶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2年12月,被告人周某某采用虛假的上海A有限公司向上海B有限公司采購螺紋鋼的購銷合同,騙取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簡稱“民生銀行”)個人借款300萬元人民幣。嗣后,被告人周某某違反合同約定,將貸款挪作他用。至立案前,被告人周某某給民生銀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人民幣200余萬元。
2017年4月,民生銀行將被告人周某某貸款的債權轉讓給上海C有限公司(以下簡稱“C公司”)。2021年5月18日,被告人周某某被公安人員抓獲。2021年6月至9月期間,被告人周某某向C公司賠償欠款人民幣210萬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周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證人周某、官某、任某、陳某的證言,辨認筆錄,購銷合同、股東會決議、營業執照、檔案機讀材料,泰隆商業銀行對公賬戶明細對賬單、農業銀行賬戶查詢,民生銀行出具的商戶借款貸前調查表、“商貸通”借款人面談筆錄、擔保核對書、商戶聯保申請書、聯保體章程、個人借款合同、最高額擔保合同、最高額保證綜合授信合同、個人借款憑證、個人貸款放款通知書、支付申請書、報案材料,民生銀行交易明細、債權轉讓合同、債權轉讓明細表、轉賬憑證,C公司出具的諒解書、收條、本票、賬戶明細對賬單,工作情況、抓獲經過,身份信息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周某某以欺騙手段騙得銀行貸款,給銀行造成特別重大損失,其行為已構成騙取貸款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認罪認罰,可酌情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對辯護人的相關辯護意見,予以采納。綜上,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周某某犯騙取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王美娟
審 判 員 龔笑笑
人民陪審員 沈長華
書 記 員 韓 玲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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