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3刑初567號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2022-8-16)
(2022)滬0113刑初567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蔣某,男,1992年10月25日出生于湖北省襄陽市,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無業,戶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陽市谷城縣,現住上海市松江區。因本案于2022年2月22日被羈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被逮捕,F羈押于上海市寶山區看守所。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以滬寶檢刑訴(2022)57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蔣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于2022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將本案指定本院管轄,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汪陸平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蔣某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蔣某于2020年1月至8月期間結伙他人,明知他人利用網絡實施犯罪,為謀取非法利益,將自己名下的銀行卡提供給他人,用于幫助他人接收、轉移違法犯罪所得資金。經核查,被告人蔣某名下的農業銀行卡和工商銀行卡在2020年1月至8月期間,收入可疑資金共計人民幣1,362萬余元(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支出可疑資金共計1,352萬余元,上述兩張銀行卡共計接收34名電信網絡詐騙被害人的轉賬42萬余元。
2022年2月22日,被告人蔣某在上海市松江區XX路XX號被民警抓獲歸案。被告人蔣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蔣某在開庭審理中亦無異議,且有上海市公安局寶山分局《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扣押筆錄》、上海市公安局寶山分局《協助查詢財產通知書》《工作情況》及被告人蔣某名下的工商銀行卡、農業銀行卡交易流水明細、被害人黃某、廖某等人的陳述、上海市公安局寶山分局出具的《工作情況》、被告人蔣某的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蔣某結伙他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支付結算幫助,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應依法予以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蔣某具有坦白情節,且自愿認罪認罰,可依法從輕處罰、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蔣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2月22日起至2023年4月21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項群軍
書 記 員 劉 響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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