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3刑初623號
——上海市金山區(qū)人民法院(2022-8-15)
(2022)滬0113刑初623號
公訴機關(guān)上海市寶山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葉某,男,1998年8月27日生,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農(nóng)民,戶籍地江蘇省泰興市。因本案于2021年12月28日被羈押,次日被釋放,同年12月31日被取保候?qū)彙?
辯護人史華德,北京京都(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公訴機關(guān)以滬寶檢刑訴(2022)63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葉某犯危險駕駛罪。本院依法適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寶山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汪陸平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葉某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葉某于2021年12月28日21時許,酒后駕駛牌號為蘇MXXXXX小型普通客車,至寶山區(qū)XX路XX路西側(cè)約100米處,追尾前方行駛的一輛滬AXXXXX9小轎車,肇事后,被告人葉某在明知對方駕駛員報警的情況下,等候在現(xiàn)場接受公安機關(guān)處理。上海市公安局寶山XX支隊認定被告人葉某應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經(jīng)司法鑒定科學研究院鑒定,被告人葉某血樣中乙醇含量為2.40毫克/毫升,屬醉酒駕駛機動車。
該院認為被告人葉某的行為已構(gòu)成危險駕駛罪,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同時認為被告人葉某具有自首和認罪認罰的從輕、從寬處罰情節(jié),建議判處被告人葉某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
被告人葉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葉某犯危險駕駛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葉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董 翠
書 記 員 陸 丹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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