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0刑初337號
——上海市楊浦區(qū)人民法院(2022-8-15)
(2022)滬0110刑初337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楊浦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黃某,男,1996年8月7日出生于貴州省清鎮(zhèn)縣,XX,戶籍在貴州省清鎮(zhèn)市。因涉嫌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于2021年11月23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楊浦分局拘傳,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被逮捕,2022年4月6日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孫永琪,上海市大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海市楊浦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滬楊檢刑訴(2022)16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黃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于2022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楊浦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霏飛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黃某及上海市楊浦區(qū)XX中心指派的辯護人孫永琪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21年9月間,被告人黃某為獲取不法利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活動,仍將自己名下的中國建設銀行卡、平安銀行卡等交他人用于支付結算。當月,喻某等多人遭受電信網絡詐騙,在本市楊浦區(qū)等地向對方指定的被告人黃某上述銀行賬戶轉賬共計人民幣(下同)80余萬元。其間,上述銀行賬戶支付結算匯入金額共計200余萬元。
后被告人黃某經電話通知自行至公安機關配合調查,并于2021年11月23日經上海市公安局楊浦分局民警電話通知到案且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民警查扣涉案銀行卡等。
上述事實,被告人黃某及辯護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均無異議,且有證人喻某、劉某等人的證言,公安機關出具的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接受證據材料清單等,上海市公安局楊浦分局協(xié)助查詢財產通知書(回執(zhí))、扣押清單、扣押筆錄、銀行交易明細,上海XX事務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審計報告、補充說明等,公安機關出具的工作情況記錄,轉賬憑證,被告人黃某的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確認。
公訴機關根據上述證據指控被告人黃某的行為已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被告人黃某自首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黃某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本院審理期間,被告人黃某退出違法所得并預交錢款認繳罰金。基于上述情況,公訴機關調整量刑建議為判處被告人黃某有期徒刑八個月,可以適用緩刑,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被告人黃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調整后的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在律師見證下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亦無異議。
本院認為,被告人黃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為犯罪提供支付結算幫助,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對被告人黃某依法應予處罰。被告人黃某具有自首情節(jié),且已退出違法所得,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黃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公訴機關調整后的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為嚴肅國法,維護公共秩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黃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自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黃某回到社區(qū)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guī),服從監(jiān)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二、退出的違法所得及扣押在案的涉案銀行卡等應予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嚴亦賈
書 記 員 李蕓蕓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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