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20刑初408號
——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法院 (2022-8-12)
(2022)滬0120刑初408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1988年11月10日出生于安徽省鳳臺縣,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小學文化,個體經營者,戶籍地安徽省鳳臺縣。曾因無證駕駛行為,分別于2019年11月20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閔行分局行政拘留10日、2021年7月9日被江蘇省南京市棲霞區公安分局行政拘留15日;又因涉嫌尋釁滋事犯罪,于2022年1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0日被取保候審。
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檢察院以滬奉檢刑訴[2022]36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尋釁滋事罪,于2022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認罪認罰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22年8月12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邵宏雷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22年1月3日凌晨,被告人李某在本區XX鎮XX街XX號XX店內,與被害人王某因言語不和,遂拿起店內椅子砸向被害人王某頭部。隨后其又至本區XX鎮XX公路XX號被害人王某工作的飯店內,用路邊的磚頭砸壞被害人許某店內的窗玻璃、花盆、充電器等物品。經鑒定,被害人王某外傷致頂部頭皮裂創構成輕微傷;被損的五塊玻璃價值共計人民幣903元。
案發后,被告人李某已退賠被害人王某、許某損失并獲得兩名被害人的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李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被害人王某、許某的陳述,證人趙某的證言,辨認筆錄及照片,上海市奉賢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出具的價格認定結論書,復旦大學上海醫學院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通知書,行政處罰決定書,調解筆錄,公安機關出具的案發經過、工作情況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隨意毆打他人,致一人輕微傷,又任意損毀他人財物,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尋釁滋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亦能自愿認罪認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理。被告人李某已賠償兩名被害人損失并獲得諒解,可以酌情從輕處罰。為嚴肅國家法制,維護社會公共秩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宣告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被告人李某回到社區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裴孫英
書 記 員 瞿丹婷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