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7刑初630號
——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法院(2022-8-12)
(2022)滬0117刑初630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汪某,女,1991年1月16日出生,XX,本科文化,原系上海A有限公司員工,戶籍所在地江蘇省昆山市,暫住上海市青浦區。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因本案于2021年12月2日被抓獲,次日被刑事拘留,2022年1月6日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唐康萍,上海豐兆律師事務所律師,上海市松江區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檢察院以滬松檢刑訴〔2022〕61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汪某犯職務侵占罪,于2022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員李慧怡、被告人汪某及其辯護人唐康萍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7年7月至10月,金某(另案處理)同陸某、楊某2(均已判決)、陳某(均另案處理)及被告人汪某等人任職于上海A有限公司(以下簡稱“A公司”),負責銷售上海B有限公司(以下簡稱“B公司”)開發的“海倫堡愛ME城市項目”商鋪,B公司與A公司約定,由A公司收取客戶團購費作為銷售報酬,B公司給予客戶相應購房優惠。期間,被告人汪某一方人員以為客戶爭取低折扣為由,使用私設POS機收取冉貴、王某2、王某1等客戶團購費,除交付給A公司部分錢款外,將剩余錢款予以侵占并分贓,經查,被告人汪某等人共侵占錢款共計人民幣40余萬元。
2022年12月2日,被告人汪某被公安人員抓獲到案,到案后自愿認罪認罰。
上述事實,被告人汪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證人王某1、劉某、王某2、李某、余某、高興、楊某1、殷某、陸某、楊某2、金某、陳某等人的證言,上海市商品房預售合同、收據、發票、簽購單,民事起訴狀、民事判決書,報案書,上海愛ME城市2017年7-8月商鋪渠道分銷服務合同,勞動合同,營業執照,微信交易明細、支付寶交易明細、銀行交易明細,微信聊天記錄,搜查證、扣押決定書、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清單及照片,協助凍結財產通知書,刑事判決書,抓獲經過,戶籍登記表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汪某等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職務侵占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汪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汪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汪某自愿認罪認罰,并退出了人民幣2,126元,預繳了相應罰金,可予以從寬處罰。辯護人所提對被告人從輕處罰的相關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綜上,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汪某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繳納。)
二、退繳在案人民幣二千一百二十六元,發還被害單位上海A有限公司。
三、扣押在案的手機一部,解除扣押。
四、被告人汪某被凍結的中國農業銀行(戶名:汪某,賬號XXXXXXXXXXXXXXX9078)賬戶中的存款人民幣十一萬元,解除凍結。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劉 磊
書 記 員 樊卓然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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