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7刑初390號
——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2022-8-12)
(2022)滬0117刑初390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自報柏某某,男,1998年9月3日出生,XX,小學文化,無業,戶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懷遠縣。因本案于2021年12月6日被抓獲,次日被刑事拘留,2022年1月12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松江區看守所。
辯護人楊晶晶,上海孚邦律師事務所律師(由上海市松江區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檢察院以滬松檢刑訴〔2022〕38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柏某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22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案經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轄。本院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徐李莉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柏某某及其辯護人楊晶晶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21年8月9日,被告人柏某某在同案行為人王田(另案處理)的介紹下,明知他人的錢款系違法犯罪所得,多次向他人提供其名下3張銀行卡,并采取刷臉等方式幫助違法犯罪人員進行資金走賬,被害人陸某、陳某、田某等人被騙資金流入其名下銀行卡及微信賬戶后轉出,涉案金額達人民幣79,765元(以下幣種同),其獲利7,600元。
2021年12月6日,被告人柏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其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罪行。
上述事實,被告人柏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被害人陸某、陳某、田某、胡某、劉某、鄧某、杜某的陳述,銀行交易明細,扣押決定書、扣押筆錄、扣押清單及照片,銀行流水及微信交易明細,公安機關出具的案發、抓獲經過等證據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被告人柏某某的辯護人對公訴機關的指控及出示的證據均不持異議。
本院認為,被告人柏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幫助他人予以轉移,其行為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柏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應當從輕處罰。被告人柏某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從寬處罰。綜上,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柏某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2月6日起至2022年9月5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本院繳納。)
二、扣押在案的涉案手機一部,予以沒收。
三、未退出的違法所得,繼續予以追繳。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胡曉暉
審 判 員 練 斌
人民陪審員 陳 芳
書 記 員 曹婧怡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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