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6刑初360號
——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 (2022-8-12)
(2022)滬0116刑初360號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溫某,男,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戶籍所在地河南省息縣,暫住上海市金山區。
委托代理人溫某2,男,戶籍地河南省息縣,特別授權代理。
委托代理人華海斌,上海市群成律師事務所律師,上海市金山區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何某某,男,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小學文化,無業,戶籍所在地上海市金山區,住上海市金山區;1990年5月因盜竊行為被原上海市金山縣公安局決定收容勞動教養一年六個月;1984年2月因犯流氓罪被原上海市金山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1999年1月因犯故意殺人罪被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因減刑于2015年8月24日刑滿釋放;因本案于2022年2月25日被抓獲,同年3月11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金山區看守所。
委托代理人羅衛東,上海積步律師事務所律師,上海市金山區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搶劫罪,于2022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在訴訟過程中,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溫某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要求被告人何某某賠償因本案造成的經濟損失。本院受理后,在訴訟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在本院主持下,經過協商,自愿達成如下協議:
一、被告人何某某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溫某醫藥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等各項損失共計人民幣20,000元,此款定于2022年10月30日前支付。
二、其他無爭議。
上述協議,不違反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確認。
本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審 判 長 曹雪明
審 判 員 周丹輝
人民陪審員 湯艷清
書 記 員 黃肇強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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