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5刑初1124號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 (2022-8-12)
(2022)滬0115刑初1124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錢某,男,1987年12月4日生,XX,大專文化,宇炫餐飲管理公司員工,戶籍地上海市浦東新區,住上海市浦東新區。2021年9月16日因犯強制猥褻罪被判處拘役五個月。因本案于2022年3月8日被取保候審。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檢察院以滬浦檢刑訴[2022]91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錢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22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顧銘妹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錢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22年3月8日7時40分許,被告人錢某飲酒后駕駛牌號為滬AXXXXX0小型普通客車在上海市浦東新區XX大道近陸家嘴環路西約50米處,被正在該處設卡的民警當場查獲。經鑒定,被告人錢某血液內乙醇含量為1.48mg/ml,屬醉酒。
當日到案后,被告人錢某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以上事實,被告人錢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經庭審質證屬實的當事人血樣提取登記表和抽血照片、司法鑒定科學研究院司法鑒定意見書,機動車駕駛證、行駛證復印件及公安查詢信息,刑事判決書,公安機關出具的受案登記表、查獲經過、人口信息表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錢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被告人錢某具有坦白情節,并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從輕從寬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錢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于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錢某回到社區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公安、社區矯正等部門的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王美玲
書 記 員 袁煒麗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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