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3刑初609號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 (2022-8-12)
(2022)滬0113刑初609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0年7月17日出生于江蘇省鹽城市,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大專文化,系上海A有限公司項目經理,戶籍在江蘇省鹽城市亭湖區,住江蘇省泰州市靖江市。2020年12月16日因犯危險駕駛罪被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因本案于2022年3月8日被取保候審。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以滬寶檢刑訴(2022)62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于2022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汪陸平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9年9月,被告人王某某作為上海A有限公司(以下簡稱“A公司”)的項目經理,在無真實業務的情況下,以支付開票費的方式,讓他人為A公司虛開射陽縣B有限公司、射陽縣C有限公司、射陽縣D有限公司增值稅專用發票49份,稅款人民幣565,295.22元已申報抵扣。
2022年3月8日,被告人王某某主動投案,如實供述上述犯罪事實;涉案稅款已補繳。
上述事實,被告人王某某在開庭審理中亦無異議,且有證人胡某的證言及射陽縣公安局立案決定書;營業執照、記賬憑證、支付業務付款回單、江蘇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證明、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完稅證明;上海市公安局寶山XX支隊出具的到案經過;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及上海市公安局寶山分局出具的戶籍信息;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依法應予處罰。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減輕處罰;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涉案稅款已補繳,可酌情對被告人王某某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王某某回到社區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謝 斌
書 記 員 劉 響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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