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3刑初600號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 (2022-8-12)
(2022)滬0113刑初600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袁某某,女,1978年3月16日出生于安徽省壽縣,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小學文化,戶籍在安徽省壽縣,暫住上海市寶山區。因本案于2021年6月6日被羈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取保候審。
被告人史某某,男,1975年8月4日出生于安徽省壽縣,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大專文化,戶籍在安徽省壽縣,暫住上海市寶山區。因本案于2021年7月9日被取保候審。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以滬寶檢刑訴(2022)61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袁某某、史某某犯開設賭場罪,于2022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院汪陸平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袁某某、史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8年起,被告人袁某某、史某某為牟取不法利益,在本區XX鎮XX村XX號XX室,設置麻將桌三張,以每局抽頭二元的方式開設“晃晃麻將”賭場。至案發,袁某某、史某某共非法獲利3萬余元。2021年6月6日21時許,上海市公安局寶山分局在上址當場查獲以“晃晃麻將”形式賭博的張某、趙某、江某、宗某2等八人,繳獲賭具若干。
被告人袁某某、史某某被當場抓獲,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審理中,被告人袁某某退出違法所得人民幣3萬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袁某某、史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上海市公安局寶山分局《扣押筆錄》《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及相關照片;證人宗某1、張某、趙某、江某、宗某2、劉某、汪某、尤某、姜某的證言和相關辨認筆錄;上海市公安局寶山分局出具的《工作情況》、照片、人口信息;被告人袁某某、史某某的供述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袁某某、史某某以營利為目的,結伙開設賭場聚眾賭博,其行為均已構成開設賭場罪,依法應予處罰。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袁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史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應當從輕處罰。被告人袁某某、史某某均具有坦白情節,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均可從輕、從寬處罰。被告人袁某某已退出違法所得,可酌情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袁某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二、被告人史某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三、在案違法所得及賭具依法沒收。
袁某某、史某某回到社區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謝 斌
書 記 員 劉 響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