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3刑初545號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 (2022-8-12)
(2022)滬0113刑初545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高某,女,1993年11月18日出生于江蘇省南通市,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大專文化,無業,戶籍所在地上海市浦東新區。曾于2019年1月因賭博行為被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處行政拘留五日。因本案于2021年3月16日被取保候審。
指定辯護人劉戀,上海申稅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以滬寶檢刑訴(2022)54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高某犯開設賭場罪,于2022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周長春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高某及其辯護人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20年10月起至2021年3月間,被告人高某為牟利,在其開設于上海市浦東新區XX路XX小區XX號門面房的棋牌室內,利用“現金網博彩”賭球網站的設賬號,以微信、現金收注的方式,先后招攬和接受曹某、張某、周某(均已行政處罰)等賭客在其處參賭,并從中抽頭漁利。
被告人高某2021年3月3日被抓獲,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作案工具手機一部已被依法扣押。
上述事實,被告人高某及辯護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均無異議,且有證人曹某、張某、周某的證言及相關辨認筆錄;福建中證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微信聊天記錄、轉賬記錄;公安機關出具的《工作情況》《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扣押筆錄》《行政處罰決定書》及相關照片;被告人高某的戶籍信息及其在案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高某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為已構成開設賭場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高某具有坦白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高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辯護人的相關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高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二、追繳被告人高某的違法所得依法沒收,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依法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長 張國濱
審 判 員 張 金
人民陪審員 王寶章
書 記 員 錢丹鳳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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