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0刑初341號
——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 (2022-8-12)
(2022)滬0110刑初341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宋某宋某,男,1983年1月4日出生于河南省襄城縣,XX,戶籍在河南省襄城縣,住上海市浦東新區。因涉嫌犯危險駕駛罪于2022年2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楊威,上海閏德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檢察院以滬楊檢刑訴(2022)22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宋某宋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22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龔雯蓉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宋某宋某及辯護人楊威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22年2月18日3時23分許,被告人宋某宋某駕駛牌號為蘇KXXXXX的小型普通客車行駛至本市楊浦區XX路XX路北約150米處,被上海市公安局楊浦分局民警查獲。經檢驗,被告人宋某宋某案發時血液中乙醇含量為202mg/100mL,屬于醉酒。
上述事實,被告人宋某宋某及辯護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均無異議,且有證人葉某、沈某的證言,機動車、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機動車駕駛證、行駛證復印件,當事人血樣(尿樣)提取登記表、上海迪安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公安機關出具的工作情況記錄,被告人宋某宋某的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公訴機關根據上述證據指控被告人宋某宋某的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被告人宋某宋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宋某宋某拘役二個月,緩刑二個月,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被告人宋某宋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且在辯護人楊威見證下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本院認為,被告人宋某宋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對被告人宋某宋某依法應予處罰。被告人宋某宋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宋某宋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為嚴肅國法,維護道路交通運輸的正常秩序和安全,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宋某宋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二個月,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自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宋某回到社區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韓 慧
書 記 員 李蕓蕓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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