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06刑初349號
——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 (2022-8-12)
(2022)滬0106刑初349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黃某,男,1948年7月12日生,XX,中專文化,退休,戶籍所在地上海市黃浦區。因本案于2022年2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靜安區看守所(北部)。
辯護人朱秉鈞,上海鈞智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檢察院以滬靜檢刑訴〔2022〕31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黃某犯合同詐騙罪,于2022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22年8月12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肖龍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黃某及辯護人朱秉鈞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黃某因為上海A有限公司(以下簡稱“A公司”)介紹業務而獲得A公司的公章和空白的法人授權委托證明書。2020年12月21日,黃某使用法人授權委托證明書,授權周某代表A公司與上海B有限公司(以下簡稱“B公司”)簽訂靜安區電力架空線入地工程施工合同書。次日,B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沈某與周某協議作廢了上述合同,并由周某通過電話將此情形告知黃某。2021年1月9日,黃某隱瞞上述真實情況,并謊稱將上述項目分包給被害人陶某施工,從而與陶某簽訂虛假施工合同書,騙取其押金人民幣10萬元(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其中分給介紹人6萬元,剩余錢款用于個人消費。在陶某催問工程進度時,黃某編造各種理由進行推脫。
2022年2月15日,被告人黃某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其到案之初并未如實供述,后在審查起訴期間,基本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
被告人黃某在審查起訴階段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公訴機關據此建議判處被告人黃某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
以上事實,被告人黃某及辯護人在庭審中均無異議,且有被害人陶某的陳述,證人沈某、周某、李某等人的證言,相關營業執照,銀行交易明細,施工合同書,微信聊天記錄,民警工作情況,被告人黃某的供述及戶籍資料等證據印證,并經本庭當庭查證屬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黃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應依法予以懲處。被告人黃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認罪認罰,依法從寬處理。據此,為保護公私財產所有權不受侵犯,嚴肅國家法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五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黃某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2月15日起至2023年4月14日止;罰金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本院繳納。)
二、追繳違法所得,發還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羅 宏
書 記 員 張 萌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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