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滬0117刑初1388號
——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2022-8-12)
(2021)滬0117刑初1388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賴某某,男,2000年9月10日出生,XX,初中文化,無業,戶籍所在地江西省龍南市龍南鎮新都村龍澤居小區東區,居民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X。因本案于2020年12月3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1月7日被逮捕,同年7月28日被取保候審,2022年7月21日被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同年8月1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松江區看守所。
辯護人朱言超,上海君慈律師事務所律師(由上海市松江區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6年2月2日出生于江西省龍南市,XX,初中文化,無業,戶籍所在地江西省龍南市,居民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X。2015年12月因犯盜竊罪被江西省龍南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7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0元,2019年1月2日刑滿釋放。因本案于2020年12月3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1月7日被逮捕,同年7月28日被取保候審,2022年7月21日被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同年8月1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松江區看守所。
辯護人陳軍,上海市誠至信律師事務所律師(由上海市松江區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賴某某,男,1977年9月15日出生于江西省龍南市,XX,初中文化,無業,戶籍所在地江西省龍南市,居民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X。因本案于2020年12月3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1月7日被逮捕,同年7月28日被取保候審,2022年7月21日被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同年8月1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松江區看守所。
辯護人何俊勇,上海市志致遠律師事務所律師(由上海市松江區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檢察院以滬松檢刑訴〔2021〕137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賴某某、朱某某、賴某某犯開設賭場罪,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我院于2022年6月16日收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我院對該案進行審判的管轄決定書。本院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朱穎平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賴某某及其辯護人朱言超,被告人朱某某及其辯護人陳軍,被告人賴某某及其辯護人何俊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20年8月至同年10月,被告人賴某某將其支付寶及綁定的銀行卡出售給“招財貓”賭博網站,為該賭博網站提供資金支付結算服務,幫助收取賭資249萬余元,并從中獲利。
2020年8月至同年10月,被告人朱某某將其支付寶及綁定的銀行卡提供給“招財貓”賭博網站,為該賭博網站提供資金支付結算服務,幫助收取賭資195萬余元。
2019年12月至2020年8月,被告人賴某某將其支付寶及綁定的銀行卡提供給“招財貓”賭博網站,為該賭博網站提供資金支付結算服務,幫助收取賭資62萬余元。
2020年12月3日,被告人賴某某、朱某某、賴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3名被告人到案后均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實,被告人賴某某、朱某某、賴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均無異議,且有證人廖某、鄔某、江某的證言,支付寶交易記錄、“招財貓”網絡賭博流程截圖,被告人賴某某、朱某某、賴某某支付寶賬號及交易明細、微信聊天記錄截圖、短信截圖,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銀行卡照片,公安機關出具的抓獲經過,人口信息、辦案說明,刑事判決書、釋放證明,被告人賴某某、朱某某、賴某某的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3名被告人的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證據均無異議。
本院認為,被告人賴某某、朱某某、賴某某開設賭場,其中被告人賴某某、朱某某屬于情節嚴重,其3人行為均已構成開設賭場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賴某某、朱某某、賴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均系從犯,對被告人賴某某、朱某某應當依法減輕處罰,對被告人賴某某應當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朱某某曾因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刑罰執行完畢后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應當依法從重處罰。3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均可依法從輕處罰。3名被告人均認罪認罰,均可從寬處理。3名被告人均提前預繳了罰金且被告人賴某某亦退出了全部違法所得,對3名被告人均可酌情從輕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恰當,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人朱某某、賴某某不符合宣告緩刑的條件,故對被告人朱某某、賴某某的辯護人所提的相應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綜上,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及經200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六)》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賴某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罰金已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被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期限應當折抵刑期,監視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8月1日起至2023年2月27日止。)
二、被告人朱某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罰金已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被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期限應當折抵刑期,監視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8月1日起至2023年2月27日止。)
三、被告人賴某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罰金已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被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期限應當折抵刑期,監視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即自2022年8月1日起至2022年9月29日止。)
四、被告人賴某某扣押在案的涉案銀行卡一張及違法所得人民幣三千五百元,均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張 燕
審 判 員 練 斌
審 判 員 余厚海
書 記 員 蔣冬梅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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