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8刑初498號
——上海市青浦區(qū)人民法院(2022-8-11)
(2022)滬0118刑初498號
公訴機(jī)關(guān)上海市青浦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白某某,男,2001年12月8日出生(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程度,系務(wù)工人員,戶籍所在地云南省紅河XX彝族自治州綠春縣。2022年1月20日因涉嫌尋釁滋事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取保候?qū)彙?
被告人白某2,男,1988年10月1日出生(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程度,系駕駛員,戶籍所在地云南省紅河XX彝族自治州綠春縣,暫住上海市青浦區(qū)。2022年1月20日因涉嫌尋釁滋事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取保候?qū)彙?
被告人李某2,男,1998年5月8日出生(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中專文化程度,系無業(yè)人員,戶籍所在地云南省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綠春縣,暫住上海市松江區(qū)。2022年1月20日因涉嫌尋釁滋事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取保候?qū)彙?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4年7月19日出生(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X),哈尼族,初中文化程度,系駕駛員,戶籍所在地云南省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綠春縣,暫住上海市松江區(qū)。2022年1月20日因涉嫌尋釁滋事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取保候?qū)彙?
被告人李某3,男,1990年4月28日出生(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X),哈尼族,小學(xué)文化程度,系務(wù)工人員,戶籍所在地云南省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綠春縣。2022年1月20日因涉嫌尋釁滋事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取保候?qū)彙?
上海市青浦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滬青檢刑訴[2022]47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白某某、白某2、李某2、李某某、李某3犯尋釁滋事罪,于2022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金志軍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白某某、白某2、李某2、李某某、李某3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上海市青浦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22年1月10日1時許,被告人白某某、白某2、李某2、李某某、李某3在上海市青浦區(qū)XX鎮(zhèn)XX公路XX號XX店門口旁因瑣事與被害人李某4發(fā)生爭執(zhí),被告人白某某、白某2、李某2、李某某、李某3遂共同毆打被害人李某4,被害人李某5見狀上前勸阻亦遭毆打。其間,被告人白某某持酒瓶、鐵制凳子、燒烤盤、被告人李某3持酒瓶毆打被害人李某5、李某4。經(jīng)鑒定,被害人李某5遭外力作用,致面部軟組織挫傷,口腔粘膜破損,綜合評定為輕微傷,左側(cè)鼻骨合并左側(cè)上頜骨額突骨折,構(gòu)成輕傷二級;被害人李某4遭外力作用,致面部軟組織挫傷,左眼部挫傷,綜合評定為輕微傷。
另查明,案發(fā)后,被告人白某某、白某2、李某2、李某某、李某3自動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五名被告人已賠償被害人李某5、李某4的經(jīng)濟(jì)損失并獲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白某某、白某2、李某2、李某某、李某3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無異議,且有被告人的供述筆錄、被害人李某5、李某4的陳述筆錄、證人米某某、李某3的證言筆錄、監(jiān)控錄像,驗傷通知書及醫(yī)院檢驗情況、復(fù)旦大學(xué)附屬中山醫(yī)院青浦分院放射診斷報告、司法鑒定意見書,諒解書,案發(fā)經(jīng)過、抓獲經(jīng)過,人口信息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rèn)定。
本院認(rèn)為,被告人白某某、白某2、李某2、李某某、李某3聚眾持兇器隨意毆打他人,致一人輕傷及輕微傷、一人輕微傷,情節(jié)惡劣,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尋釁滋事罪,依法均應(yīng)予懲處。被告人白某某、白某2、李某2、李某某、李某3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均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均已賠償被害人的經(jīng)濟(jì)損失并獲得諒解,酌情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均認(rèn)罪認(rèn)罰,依法均予以從寬處理。公訴機(jī)關(guān)指控被告人的犯罪罪名及認(rèn)定被告人均系自首的公訴意見正確,且量刑建議適當(dāng),本院予以確認(rèn)。為維護(hù)社會治安秩序,保護(hù)公民的人身權(quán)利不受侵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白某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緩刑一年八個月。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被告人白某2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三、被告人李某2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四、被告人李某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五、被告人李某3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緩刑一年八個月。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誡勉語:白某某、白某2、李某2、李某某、李某3回到社區(qū)后,應(yīng)當(dāng)遵守法律、法規(guī),服從監(jiān)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dāng)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段美玲
書 記 員 夏琦賢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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