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8刑初494號
——上海市青浦區(qū)人民法院(2022-8-11)
(2022)滬0118刑初494號
公訴機關(guān)上海市青浦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3年10月10日出生,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小學(xué)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陽市潁上縣,暫住上海市青浦區(qū)。2022年3月17日因涉嫌尋釁滋事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取保候?qū)彙?
公訴機關(guān)以滬青檢刑訴[2022]47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尋釁滋事罪。本院適用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公訴機關(guān)指控:2022年3月15日22時許,被告人朱某某飲酒后在其本人位于上海市青浦區(qū)XX村XX號XX的餐飲店外,無故將被害人王某、韓某分別停于餐飲店外右側(cè)的皖RXXXXX灰色長安牌小型轎車和浙JXXXXX黑色雪佛蘭小型轎車車身劃傷。經(jīng)估價,上述兩輛轎車車損合計為人民幣5,199.7元。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并于案發(fā)后分別賠償了兩名被害人的經(jīng)濟損失,獲得了被害人的諒解。據(jù)此,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朱某某系如實供述上述事實,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朱某某賠償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并獲得諒解,酌情予以從輕處罰;其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綜上,建議判處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
被告人朱某某對指控事實、證據(jù)、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尋釁滋事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yīng)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朱某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誡勉語:朱某某回到社區(qū)后,應(yīng)當遵守法律、法規(guī),服從監(jiān)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段美玲
書 記 員 夏琦賢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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