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6刑初488號
——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2022-8-11)
(2022)滬0116刑初488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羅某(自報),女,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務工人員,戶籍在浙江省,住浙江省;2015年10月因吸毒行為被浙江省溫嶺市公安局處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月因吸毒行為被浙江省溫嶺市公安局強制隔離戒毒二年;2019年8月因犯介紹賣淫罪被浙江省溫嶺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因本案于2021年8月3日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沈海平,上海理度律師事務所律師,由上海市金山區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以滬金檢刑訴〔2022〕42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羅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于2022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萍、歐小麗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羅某及辯護人沈海平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
2021年3月底,被告人羅某在明知他人用作違法犯罪行為的前提下,仍辦理了其名下的農業銀行卡、工商銀行卡及綁定了手機交于他人使用,上述銀行卡被他人用于電信網絡詐騙。經查,其名下的農業銀行卡內進入資金達人民幣83萬余元,其中22萬余元系夏某等9人被騙錢款;其名下的工商銀行卡內進入資金達人民幣12萬余元,其中3萬余元系朱金霞等2人被騙錢款。
2021年8月3日,被告人羅某投案自首,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羅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認罪認罰,并有其供述,被害人夏某等人的陳述,公安機關出具的協助查詢財產通知書、偵破經過及調取的銀行交易明細、刑事判決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戶籍資料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辯護人對事實及罪名無異議,并認為被告人系自首,自愿認罪認罰,法律意識淡薄,主觀惡性較小,認罪悔罪態度較好,綜上,請求法庭對被告人從輕處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羅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伙同他人提供支付結算幫助,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被告人羅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羅某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羅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拘役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被告人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周 巍
審 判 員 舒平鋒
人民陪審員 馬水龍
書 記 員 陸治乾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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