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5刑初1123號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 (2022-8-11)
(2022)滬0115刑初1123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付某,男,1983年6月20日出生于河南省周口市鄲城縣,XX,大專文化,個體經營戶,戶籍地河南省周口市鄲城縣,暫住地上海市浦東新區。因本案于2022年3月20日被取保候審。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檢察院以滬浦檢刑訴〔2022〕91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付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22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顧銘妹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付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檢察院指控:
2022年3月16日1時許,被告人付某飲酒后駕駛牌號為豫PXXXXX小型轎車沿本區XX路南向北行駛至近宣秋路南約20米,撞到正在路邊施工的宋某,逃跑過程中又撞到停在路邊的挖機。事故造成其自身車損和物損共計人民幣7,842元,宋某經鑒定不構成輕微傷。經鑒定,被告人付某血液內乙醇含量為1.85mg/ml,屬于醉酒。經道路交通事故認定,被告人付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
事故發生后,由群眾報警,民警到場后將主動返回現場的被告人付某當場抓獲。被告人付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對被害人進行了賠償。
上述事實,被告人付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無異議,且有經庭審質證屬實的被害人宋某的陳述及辨認筆錄、證人龔某的證言,司法鑒定科學研究院司法鑒定意見書、當事人血樣提取登記表和抽血照片,上海林幾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上海XX中心物損評估意見書,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和事故照片,上海市公安局浦東XX支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人口信息表、駕駛證復印件、行駛證復印件及公安查詢信息,受案登記表、110接警單、案發及抓獲經過,人民調解協議書和道路交通事故經濟賠償憑證,被告人付某到案后的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付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付某醉酒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責任,從重處罰;被告人付某自愿認罪認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理;被告人付某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賠償了損失,取得諒解,量刑時酌情考慮。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付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自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向本院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倪建軍
書 記 員 張 穎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